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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2006)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原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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