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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十六)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构建新型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管理、监督制度。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建立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县乡村三级配套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继续推进“医药分离”改革,整顿和规范医疗收费服务和药品购销秩序,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社会公示制度,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省卫生厅牵头)
  (三十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2006年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分离文化部门的文化行政管理职能和文化资产营运职能,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步伐。1.大力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大跨度整合省内外文化资源,创新体制、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养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资源整合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山西报业集团体制,组建发展山西出版发行集团、演艺集团,做强山西广播电视网络集团,规范各集团内部治理结构。(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资委、省编办牵头)2.加大文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改革力度。鼓励全员竞聘上岗、择优选人用人,鼓励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废除分配上的大锅饭、铁饭碗。(省文化厅牵头)3.进一步放开文化市场,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经营性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以市场为导向,逐步与财政脱钩,向公司制过渡。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事业。(省文化厅牵头)
  (三十八)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做强做大山西旅游产业。建立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及建设、土地、林业、宗教、文物、文化与旅游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快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使旅游景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加适应旅游要素市场发展和旅游产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各类旅游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按产业化和集团化要求整合山西旅游资源,以资产为纽带,组建若干旅游集团,充分发挥集团化经营投融资能力强、综合性强的优势。推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在资源整合和企业化改革基础上,股票上市,募集发展资金。放宽旅游产业市场准入,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投向旅游及相关产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围绕六条旅游精品线路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旅游景区开发权、经营权有偿转让机制。(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九、加紧建立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安全保障体制机制
  (三十九)抓住国家在我省实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有利时机,加紧完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制定促进资源节约的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调控监管体制。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和排污费收费标准,出台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政策,强化环境保护的经济调节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和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强化环境保护业绩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实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免职制。(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牵头)
  (四十)健全公共安全保障机制。1.加快社会稳定预警体系建设,编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专门队伍建设,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2.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合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救助力量,在煤炭、化工、军工等重点行业建立事故救助值班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技术防范标准,建立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牵头)
  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十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努力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和清正廉洁行政、人民满意的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
  (四十二)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要素、条件。根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适时废止、修订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要整合审批权力、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责。规范初审环节的程序和条件,推行并联审批,完善一站式服务和窗口办公等。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审批)人从事许可(审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中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要防止以核准、备案之名变相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精简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下来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建立行政许可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废止过时行政许可项目。制定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论证程序和机制,防止行政许可范围扩大、反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监委、省法制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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