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深化价格和收费体制改革。1.深化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煤电价格联动,进一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增强利用价格杠杆调控经济的能力;继续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全面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2.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资源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节约型水价体系,严格征收水资源费,理顺水价结构,推广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行差别用水价格政策。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规范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竞争性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3.深化公共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引导和平抑供热、供气、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和公路道桥收费等公用事业价格,健全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收费价格调整听证会制度,疏导和缓解社会矛盾。4.加强价格监督,改革费用征管体制。在全省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研究制定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办法,制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制度和干预预案,制定和完善扶持民营经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牵头)
(三十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收入管理和总量调控,建立垄断行业工资不合理增长约束机制。出台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强化对国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监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及其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和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调节过高收入,打击非法收入。(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牵头)
(三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1.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制定出台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平稳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订提高其他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实施方案。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覆盖面。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的社会保障衔接工作政策。提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配套建立并轨人员社保关系接续办法。2.加快农村和农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加强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济等制度,建立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住房租赁制度,加紧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
八、积极推进科教文卫和旅游管理等体制改革
(三十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和科研资源整合。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鼓励开发类科研院所进行股份制改革,股份可适当向院所职工倾斜,鼓励以科技成果入股,国有资产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完全退出;已转企改制的开发类院所,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完善科研院所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在科技经费、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决策自主权,提高科研机构内部创新活动的协调集成能力。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科研和管理人才。鼓励科研院所与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增强大中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打破隶属关系限制,鼓励学科门类相近的科研院所合并或联合,增强科技攻关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牵头)
(三十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县、市教师与农村教师定期交流任教,形成县、市教师定期到农村阶段性任教制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毕业后阶段性到农村任教,努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结构,鼓励城市学校间建立教师交流任教制度,建立按就学人数拨付经费的制度。鼓励发展与市场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继续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结构,优先发展急需专业和新兴学科;在规范高校招生和收费制度前提下,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大职称制度改革力度,探索建立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的职称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拓宽教育融资渠道,鼓励发展各类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建立省市县三级教育资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教育资助机构,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省教育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