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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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配合实施的执法机构 │为主负责实施的机关│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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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省经贸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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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 省经贸委 │ 科技部门 │
│ │果转化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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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2.1 │ 省经贸委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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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 省经贸委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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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3.1 │ 省经贸委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省经贸委 │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 │ 省经贸委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促进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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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4.1 │ 省经贸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染环境防治法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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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8.1.7 │ 省经贸委 │电力监管部门、公安│
│ │ │ │ │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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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1998.10.25│ 省经贸委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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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国务院 │1998.10.25│ 省经贸委 │ 民政部门 │
│ │行条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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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国务院 │2002.9.15 │ 省经贸委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法》实施条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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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 │ 2003.5.9 │ 省经贸委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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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禁止传销条例 │ 国务院 │2005.11.1 │ 省经贸委 │ 工商、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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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务院 │2005.11.18│ 省经贸委 │ 兽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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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1.14│ 省经贸委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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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1 │ 省经贸委 │ 各级人民政府 │
│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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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省人大常委会 │2002.7.28 │ 省经贸委 │ 管理地震工作部门 │
│ │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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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经贸委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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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经贸委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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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经贸委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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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省经贸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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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3.1 │ 省经贸委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
│ │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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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浙江省禁毒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2004.5.28 │ 省经贸委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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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0.1 │ 省经贸委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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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5.7.1 │ 省经贸委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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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2005.11.1 │ 省经贸委 │ 专利管理部门 │
├─┼────────────┼────────┼──────┼───────────┼─────────┤
│2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1999.3.18 │ 省经贸委 │电力主管部门、公安│
│ │ │ 部 │ │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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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 │ 2004.6.1 │ 省经贸委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
│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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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 省政府 │2000.11.1 │ 省经贸委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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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 省政府 │ 2001.9.1 │ 省经贸委 │ 杭州铁路分局 │
│ │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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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省政府 │ 2002.2.1 │ 省经贸委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
│ │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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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 省政府 │ 2002.9.1 │ 省经贸委 │ 审计机关 │
│ │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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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 省政府 │2002.10.1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 │法 │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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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3.1.1 │ 省经贸委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36│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 省政府 │2003.12.1 │ 省经贸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应急办法 │ │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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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 省政府 │2003.12.1 │ 省经贸委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 │办法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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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省政府 │ 2004.3.1 │ 省经贸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理办法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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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省政府 │ 2004.7.1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
│ │ │ │ │ │事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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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省政府 │ 2004.7.1 │ 省经贸委 │ 民政部门 │
│ │暂行办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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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省政府 │ 2005.3.1 │ 省经贸委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
│ │法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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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 省政府 │ 2005.4.1 │ 省经贸委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 │ │ │ │和农村市、县能源行│
│ │ │ │ │ │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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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 省政府 │ 2005.9.1 │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
│ │发布管理办法 │ │ │ │部门和各市、县人民│
│ │ │ │ │ │ 政府确定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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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 省政府 │ 2005.9.1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公安机关、公安消防│
│ │法 │ │ │ │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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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 省政府 │2005.10.26│ 省经贸委 │电力主管部门、公安│
│ │ │ │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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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省政府 │2005.12.1 │ 省经贸委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
│ │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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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省政府 │2005.12.2 │ 省经贸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和市、县城市供水行│
│ │ │ │ │ │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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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共31项)
(一)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拍卖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2、《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3、《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乡镇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2、《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四)项和第
五条第(四)项“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3、《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矿长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矿长资格证书。”
(四)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二十三条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2、《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五)项和第
五条第(五)项“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3、《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五)煤炭企业采矿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二)项“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