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特产税政策。我省2005年已全面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省财政对县(市、区)安排了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凡土地承包费中包含原由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特产税,国有农场应通过相应调减承包基数,将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的好处落实到农工身上。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凡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2006年已经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要切实做好向农工退还的准备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以农工接受的方式全部退还给农工。
(三)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税费改革后,国有农场与农场内部农工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向承包农业用地职工的收费,原则上限定为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管理费和职工自身受益开支。同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农工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不得随意、强行收回重新发包。农场职工要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享受的补助应当优先用于交纳或补交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闽委办〔2003〕70号),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涉及农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场内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确属必要的筹资筹劳,可以参照《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履行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要根据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同时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清理规范国有农场收费工作由省直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牵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实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