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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核定农工负担,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按隶属关系,省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参考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就高不就低。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国有农场情况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地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全省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面落实取消国有农场农业税、特产税政策,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明显减轻。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有农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农场和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省国有农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良种场、园艺场、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苗圃场、自然保护区、国有牧渔盐场等,下同),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并由场内职工承包土地、交纳土地承包费的,均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确保改革不留死角。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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