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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目标,组织开展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以外,应公开无偿提供社会使用。省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同时要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省属国有煤炭矿山企业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委托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煤炭勘查规划区开展煤炭资源的调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以及在武夷成矿带的重要成矿远景区开展前期地质勘查,勘查成果除煤质较好、矿床规模较大的煤炭资源首先配置并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煤炭矿山企业外,其余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再投入,实现滚动发展。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各级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三)进一步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各类矿山企业新建矿区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含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通过控股或相对控股吸纳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

  (四)改善和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维护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解决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在实施勘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勘查活动正常开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参股等为条件干扰勘查活动。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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