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1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吉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确保旅游产业大会的各项任务和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全省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各地及省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一、督查时间
拟从2006年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范围
(一)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双阳区、九台市、德惠市、桦甸市、蛟河市、磐石市、公主岭市、伊通县、双辽市、东辽县、集安市、梅河口市、临江市、长白县、前郭县、扶余县、通榆县、延吉市、敦化市、汪清县等重点旅游县(市)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外办。
三、督查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把发展旅游产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推动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并形成部门协作的发展合力。
(二)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是否及时贯彻全省旅游产业大会精神,专题研究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形成可操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召开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或其他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及省直相关部门是否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本地和部门实际,制定出台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并落到实处。
1.省直有关部门是否出台了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和操作规则,如何组织实施。
2.省直有关部门出台了哪些方便旅游服务企业申报、审批等服务措施,以何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旅游服务企业的满意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