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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37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

  省直在长单位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1万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0万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9万元;

  其他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3万元。

  二、建立个人账户,提高省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划入额度。

  省直在长单位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5000元计入;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4500元计入;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4000元计入;其他离休干部的个人账户按3500元计入。

  三、增加离休干部定点零售药店数量。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加离休干部购药定点零售药店。离休干部凭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非处方药可不需处方。

  四、完善药品管理,保证离休干部合理的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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