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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十四)抓紧建立跨界河流断面考核制度。抓紧研究制定《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重点流域市(州、地)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和跨界环境执法、污染纠纷协调机制,每年由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环保局对各市(州、地)出境水质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上游市(州、地)排污对下游市(州、地)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上游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具体赔付补偿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
  (二十五)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市(州、地)、县(市、特区)要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环保局,市辖区设立环保分局,由市环保局垂直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县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或派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对未设立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环保机构的县(市、特区),其排污费征收、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监管权上收一级,由市(州、地)环保局直接行使。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将环境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序列。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排污企业要逐步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到2010年,省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率达到 60%以上,初步建立省和地级城市环境应急响应体系。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市(州、地)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定期通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从200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统计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区GDP能耗、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情况,省环保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全省及各市(州、地)环境质量状况,每半年公布一次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逐步推行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七)深化国内外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省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资监控体系。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适宜的外来物种资源,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围绕建设“两江”上游生态屏障,重点加强与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区市的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省内各地、各部门间的交流合作和协调运作机制。
  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要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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