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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十)大力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抓紧修订《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拟订循环经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贵州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环保责任审计办法和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提高环境准入的门槛、法律责任的标准和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重点解决“守法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等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或偷排漏排污染物、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坚决纠正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者,同时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对典型环境违法事件要公开曝光,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司法保障,对环境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强化地区和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
  (二十一)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向各地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将排污总量控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区,自污染事故发生之日起暂停新建项目的审批,待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后再恢复审批。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申报排污许可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严格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管。
  (二十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城市、区域发展和资源开发等各类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严禁先建设后评价、边建设边评价、只建设不评价。重点加强对煤炭、电力、铝工业、煤化工、磷化工、钢铁、铁合金、焦炭、电解锰等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必须停产,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力度,逐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工程监理,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使新建项目投产后能稳定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到“十一五”末,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环保“三同时”合格率达到 100%。
  (二十三)加快完善限期治理和强制淘汰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严格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污染极其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坚决责令关闭。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要全面关停或限期搬迁。结合治理结构性污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酿造、小化工、小冶炼、小炼焦、小建材、小火电等企业和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及产品实行限期强制淘汰。同时,大力培育物耗能耗低、规模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的环保型优强企业,确保在强制淘汰一批落后生产力后总体生产能力不减反增、综合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不降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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