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程中出现痰菌阳性者,每月二涂一培至痰涂片、培养阴性,培养阳性者做痰药物敏感性试验和菌型鉴定。
(2)胸部X线检查
初治患者治疗前、2个月末、治疗结束时各1张后前位检查。
初次复治患者治疗前、2个月末、5个月末、治疗结束时各1张后前位检查。
必要时,治疗前加拍侧位片1张。
(3)肝功能检查
原则上强化治疗期每月一次,巩固治疗期每二月一次。
(四)减免治疗申请、确认、实施、结算办法
1.申请和确认
申请:患者在结核病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结核病后,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核病人家庭督导的医师(以下简称管理医师)在家访确认疫情时,认为符合减免条件的,发放《上海市肺结核患者申请减免治疗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3),由患者填写完整。
该协议书由管理医师确认,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盖章后,交居住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认: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返回的《协议书》,经审核记录后,落实患者登记管理编号,将已落实登记管理编号的《协议书》返回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该协议生效。
上海市菌阴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申请、确认流程见附4。
所有享受减免治疗患者的《协议书》均一式三份,一份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留存,一份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留存,一份由患者本人留存。申请人需承诺履行接受全程督导治疗并完成全程规则治疗的义务。
2.实施
办理减免治疗确认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给患者《上海市结核减免治疗患者检查记录卡》(以下简称《检查记录卡》,见附5)及《上海市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取药记录卡》(以下简称《取药记录卡》,见附6)。患者每次门诊就诊时必须携带上述二卡,并由医师在患者诊疗时将开具的减免治疗药物及减免检查项目填写于上述二卡相应栏目内。患者在交付上述减免项目内的治疗检查费用时,医院给患者开具医药费用单据,须列出明细帐;
住院患者在出院结帐时,医院须给患者开具医疗费清单。患者应将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及医疗费清单妥善保管,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管理医师督导管理时查阅,并作为治疗结束后的报销凭证。
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除由各种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外,其余各项减免治疗范围内的诊断、治疗费用先自行支付,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管理医师在访视管理患者时查阅收费票据及医疗费清单,根据票据显示的自理及医保支出比例计算,将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减免药品和检查费用分别填写在上述二卡的相应栏目内。按规定完成全疗程规则治疗的患者,上述二卡内自负部分的费用由专项经费报销。
上海市菌阴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实施流程见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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