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减免费用报表,经审核后上报至所在区(县)财政局。
(五)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卫生局审核后上报的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按实际发放情况将资金划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包括病史、细菌学复验、免费检查项目、全程督导治疗的实际落实情况等。每年汇总各区(县)减免治疗费用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留档备查,一份报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上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及督导检查情况,拟定下年度市级财政对各区(县)财政的配套经费额度,经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七)市财政局每年按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的市级财政对各区(县)的配套额度向市卫生局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配套经费。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定点医疗
结核病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卫生局指定(按照沪卫疾控[2004]24号文中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详见附2),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报告的患者方可享受减免治疗。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患者居住地所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二)减免适用对象
经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报告,能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初治、初次复治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享受政府医疗费用减免: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2.领取本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减免项目范围
1.免费提供的抗结核治疗药物
药物种类为:异胭肼(H)、利福平(利福喷丁)(R)、吡嗪酰胺(Z)、链霉素(S)、乙胺丁醇(E),或上述药物的复合制剂。
减免治疗患者统一采用含利福平、吡嗪酰胺的短程方案。初治菌阴患者治疗方案为2HRE(S)Z/3HR,疗程为5个月。复治菌阴患者治疗方案为2HRE(S)Z /6HRE,疗程为8个月。
如因患者个体因素不能使用以上药物或因治疗需要使用上述药物以外的药品,其费用由患者本人负担。
2.抗结核治疗免费检查项目
(1)痰找结核菌检查
初治患者治疗前三次痰找结核菌涂片检查,一次痰结核菌培养(以下简称涂/培),2个月末、第5个月末各一次二涂一培。
初次复治患者治疗前三涂一培,2个月末、第5个月末及第8个月末各一次二涂一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