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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6〕8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2006年国务院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市决定对菌阴肺结核病实施政府减免治疗费用,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06〕8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
  为落实《通知》精神,做好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2),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的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的通知(略)
  2.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2:
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
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2006年国务院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本市决定在对菌阳肺结核病人减免费治疗的基础上,开展对菌阴肺结核减免治疗工作,现特制定上海市菌阴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
  一、专项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市、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经费。其中市级财政主要负担药品费用,区(县)级财政负担临床辅助检查费用。
  (二)各区(县)设立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区(县)财政负担的辅助检查费用和市财政划拨的药品费用。
  (三)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设立专帐专册,对所有发放的减免治疗费用保留报销单据原件或复印件并予以登记造册,每半年一次专报(报表见附1),一式三份,一份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报所在区(县)卫生局,一份留档备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财会人员专门负责该项目的经费报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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