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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积极完善强制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认真研究垫付抢救费用的落实措施,按国家规定尽快建立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加快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通过保险费率杠杆引导被保险人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煤炭、建筑、运输等行业落实国家强制保险的规定,积极推动煤炭、建筑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强制保险业务的发展。
  加大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发展力度。结合我省能源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风险保障制度,从2007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探索推行工伤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煤炭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先行选择公共娱乐场所、加油站等部分高危行业(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社区平安建设,探索发展“治安保险”业务。积极为公检法、司法、治安、社区管理等工作人员提供人身、财产保险保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推行宾馆、酒店、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大型活动的责任保险。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积极推进“旅保合作”,大力发展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化解旅游安全风险,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实现旅游大省的目标提供保障。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积极开展校园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学生、幼儿风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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