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6]3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差、规模小、服务水平不高、社会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我省保险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发展水平与全国其他省(区、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加快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加快我省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险业改革发展与富民兴黔相结合、与西部大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相结合,注重协调发挥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功能,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在发展区域上,坚持统筹发展、分类指导,加快中心城市保险业发展,重点推动县域保险业务发展,积极培育农村保险市场,提高省内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服务水平,探索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保险业发展模式。在发展险种上,加快“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渗透力。同时,不断深化改革,努力防范风险,实现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