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二十五)推行节能新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培育和发展能源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节能降耗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发挥综合优势,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及时发布有关能耗、节能先进技术和管理等信息。
  (二十六)政府机构带头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中央空调要推广使用智能控制系统,加强对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运行管理,降低待机能耗。
  (二十七)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在重点用能企业中开展节能技术、管理、统计等培训,在大中小学校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在社区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居民科学用能和节约用能,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表彰节能先进。省、市(州、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节能管理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节能领导和协调机制,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节能降耗的日常协调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增加力量,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节能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协会在行业节能自律、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统计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十)明确工作责任。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的节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全省分地区和重点部门年度能耗指标,并会同省经贸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建立能耗指标监测、通报和分解考核制度;省交通厅负责指导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贵阳电监办负责指导电力系统的节能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指导军工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建设领域的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商业(批发零售、餐饮和住宿)领域的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指导星级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教育系统节能工作;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卫生系统节能工作。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机关节能目标。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推动本地区节能工作,要明确目标,抓好落实,按属地原则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节能工作,落实本地区政府机关节能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