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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二十)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汽车、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煤泥煤层气等综合利用、火电脱硫机组发电。优化燃煤火电机组调度,限制供电煤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行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七、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二十二)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管理力量。适时制定《贵州省节能监察办法》,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省节能监测中心要充实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资金,加强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用能与节能、能源供应质量等日常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各地区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节能监测设备和人员,保障经费,依法开展节能监测。
  (二十三)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制定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措施,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结合实际,实行差别分时电价。对生产高耗能产品超过单耗限额标准的耗能,要研究制定超限额加价政策和办法。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等有关鼓励政策,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
  (二十四)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对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和全社会节能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设立省和地区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与节能相关的标准制订、宣传培训、监察监测、表彰奖励和建立能耗通报制度等,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对节能的资金投入。省节能专项资金明年从省技改资金中调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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