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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十七)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的可研报告应包括节能专篇,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运。
  建立和规范循环经济项目审核制度和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条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进行审核,严把准入关。
  招商引资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严禁引进技术水平低、能耗物耗高、污染破坏大的项目,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
  (十八)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认真贯彻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耗能企业要发挥节能主体作用,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加强节能基础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用能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对标等工作,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和考核,建立奖罚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定期向省、市(州、地)统计、经贸部门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各级政府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省节能监测中心和各地区节能监测机构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测,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建立节能责任制,重点耗能企业要分别与省、市(州、地)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承诺节能目标。
  (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和经费,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有关能源消费报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监测能源消耗及节能降耗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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