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技改工程。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节能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行业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及发电、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节能电机、高、低压变频调速、可燃废气回收利用、无功功率补偿、高效节电照明等节能技术。各地区、各重点企业要制定节能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做好前期工作,重点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六、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十五)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推进节约石油、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制定主要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
(十六)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将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纳入各市(州、地)目标考核。从2006年起,对各市(州、地)下达年度GDP能耗指标。建立GDP能耗指标通报制度,每年7月底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通报上一年度全省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每年8月上旬通报当年上半年全省各地区万元 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省经贸委每季度通报一次省重点监控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