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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六、对没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

  七、对外贸企业收购农产品出口的,应对其出口货物的换汇成本进行重点审核,换汇成本异常的,应及时反馈征收管理部门重点核实供货企业的纳税情况。对出口企业收购关联企业货物出口的,应对关联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关联企业属于本市的,由市国税局负责组织核实;跨市或跨省区的,由省国税局协调组织核实。

  八、农产品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除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运往报关地的运输发票、装箱单等相关证明资料,同时附送由本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的、说明其业务真实性的书面文件。对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九、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对出口额增长异常、异地收购同类产品比例较大以及货物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的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对其审核疑点全部落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对近三年来有骗税行为或其他涉税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对其每笔出口业务必须进行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同时,国税部门还应将此类企业情况及时通报给外经贸、外管、海关等部门,以加强综合管理;对未列入重点和跟踪管理的其他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对其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挂审无误、各项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办理退(免)税。

  十、对日常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出口业务,一律暂停办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免)税;对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实。同时,对涉嫌骗税企业实行上报制度,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局。

  十一、认真做好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管理办法的推行落实工作,重点做好对出口增长异常、异地收购、经敏感口岸出口企业的退税评估及预警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实行税负率控制、实耗扣税等行之有效的监控管理办法,不断拓宽管理的途径,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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