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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21号 2005年9月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表》(格式同《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并附送出口发票,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免税,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据实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办理预免税。

  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出口退(免)税规定凭证后,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预免税的核销,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核销的(因特殊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由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补税处理。

  二、各市要对今年以来当地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5月1日以前出口的,要通过函调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对5月1日以后出口的,要按本文规定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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