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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44号 2005年10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为适应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改革的需要,大力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工作,促进山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现就我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海关不再核发纸质加工贸易手册,各隶属海关应在辖区内联网企业电子帐册备案以后,为其出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见附件1)。

  二、联网企业应在通过电子帐册开展首笔业务前,凭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业务批准证》复印件(联网企业签章的),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联网企业加工贸易备案手续,不再按每笔业务备案。联网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各隶属海关在联网企业电子帐册每一核销周期结束后,对联网企业提交的《电子帐册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见附件2)、《进口料件核销明细表》(见附件3)、《内销补税明细表》(见附件4)要及时进行签章(单证专用章)确认,作为联网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依据。

  联网企业凭以上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

  四、各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内部管理情况及当地税收管理要求等,确定联网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联网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办法由各市国税局按“购进法”或“实耗法”来选择确定,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五、青岛海关每月8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联网企业的电子帐册进口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核实无误后,传递给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清分下发各市国税局。各级国税局对联网企业的进口报关单电子数据要加强管理,严格保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为做好数据信息传递工作,双方明确以下责任人,省国税局责任人是巩超,联系电话(0531)85656525;青岛海关责任人是邓波,联系电话(0532)8576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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