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提供确定不同退税率产品耗用进口料件比例的资料及说明;
5、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实耗法的联网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经备案采取先审核审批后附送核销单的除外);
3、出口发票;
4、进口材料明细账复印件;
5、进口报关单;
6、提供确定计划分配率的资料及说明;
7、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开展来料加工贸易的联网企业,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31号)规定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需附送以下资料:
1、进口报关单;
2、当期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3、来料加工业务加工合同;
4、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退税部门在出具证明时,须将企业申报的进口料件情况与海关提供的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出具。
第五章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的退(免)税核销
第十七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办理核销手续,同时据实填写以下表格交主管海关审核签章:
1、《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电子帐册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附件三);
2、《进口料件核销明细表》(附件四);
3、《进口料件内销补税及退运情况明细表》(附件五,此表内容为空也必须填报)。
第十八条 海关核销完加工贸易企业的电子帐册后,联网企业凭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电子帐册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进口料件核销明细表》、《进口料件内销补税及退运情况明细表》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