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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联网企业在通过电子帐册开展首笔业务以前,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退(免)税备案认定表》(附件二),并附送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盖联网企业公章),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到市级国家税务局办理联网企业加工贸易的退(免)税备案手续,不再按每笔业务分别备案。

  第六条 联网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最大周转金额、退税率、核销期限等发生变更以及因故被海关注销联网资格的,应在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的退(免)税计算

  第七条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实行“免税”办法。

  第八条 联网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办法实行“购进法”或“实耗法”,具体由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九条 联网企业加工贸易使用的电子帐册应按核销周期分解成若干个分手册,联网企业出口两种以上不同退税率产品的,可在进口料件核销的每个周期内按不同退税率产品分别设置手册编码,手册编码的规则为“海关电子帐册号码+2位年度+2位年度内核销批次+2位退税率”。

  如果在一个核销周期内退税率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编码规则增加分手册。

  第十条 实耗法计算规定

  1、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

  在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帐册开展业务的首个核销期内,计划分配率取上年度(或上期)的实际分配率,在之后的核销期内,取上一核销期的实际分配率作为当期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按上述办法确定后与企业实际分配率差异过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查后做适当调整。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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