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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61号 2005年11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海关推出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其“周转量控制、一次备案、滚动核销、联网核查”的运转机制为企业提供了许多便利,但因其取代了原有的以合同为单元核发的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与现行的出口退(免)税操作办法不相适应。为规范我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的退(免)税管理工作,支持企业发展,我们在充分调研并总结烟台、淄博、德州、东营等市前期试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退(免)税管理,促进和支持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原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实施电子帐册管理。联网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货物进出口等有关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生产企业。国税部门依据海关、外经贸等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及电子信息,对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帐册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本办法进行退(免)税管理。

第二章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退(免)税备案

  第四条 联网企业经海关及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在主管海关办理电子帐册备案以后,向海关申请出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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