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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实施办法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垃圾装运管理,按照市建管办“关于规范建设工地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106号)的规定,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建筑工地的装运及其进出工地时的扬尘防治和文明施工要求,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推进工作要求

  1、推进要求。今年内环线以内的区域全部属于整治范围,据统计在今年年底之前,本市市区内环线以内共有近600个工地,其中可能有土方施工的工地有110个,土方工作量约有120万方,加上工地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量,整体运输工作量相当大。因此,要求(1)今年年底前内环线内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2)内环线内的区安监站应当将本区域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步骤;(3)从2007年起本市所有区域的工地必须全部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委托装运规定。目前上海市容环卫网(网址http://www.sh1111.gov.cn)已分批陆续公布了《通过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企业名单》和《获准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车辆名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其中的单位和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二、建筑工地管理职责

  1、按照规定统计申报建筑垃圾装运计划及实施措施。总包单位负责报告本工地的建筑垃圾装运处置方案;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土方装运相关资料向总包单位申报并留存现场备查。

  2、落实总包负责制。总包(施工)单位在确定一名专管人员具体负责本工地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备查。

  3、实施建筑垃圾装运告知承诺制度。建筑工地签订的《建筑垃圾装运告知承诺书》应当以图牌形式在工地大门外公示。

  4、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做好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工地施工单位对运输车辆的检查督促工作

  1、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地专管人员应当检查核实运输车辆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委托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号码;(2)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3)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密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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