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一般(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必要时向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市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Ⅱ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故所在地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
(3)发生重大(Ⅰ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或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在省政府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指导下,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4)特殊情况,按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办理。
(5)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费用垫付原则:
①团队、散客乘坐交通工具(铁路、民航、船舶、车辆、索道等)发生事故,承运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②在景区、饭店、餐馆发生事故,景区、饭店、餐馆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③发生的其他事故由客源组织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待事故责任确定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5.1.7 成都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涉旅安全事故时,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市领导的要求,市旅游局派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1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团队做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