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4.1.3 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2 分级响应
4.2.1 发生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旅游应急预案,在省、市政府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2 发生较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旅游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3 发生一般(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市)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 救援机制
5.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1.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有人员伤亡时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1.3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5.1.4 市旅游局在接到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1.5 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携带相关设备和器械赶赴现场施救,将伤员迅速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根据伤情需要,重伤员在经医院紧急处置并同意后,可转送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抢救。对于重伤员的抢救,要把救治责任落实到人,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
5.1.6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市)县政府机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