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市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
2.1.2 各区(市)县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市性、跨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者伤亡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区(市)县旅游局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市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2.2 区(市)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本区(市)县发生的重大旅游者伤亡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区(市)县旅游局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市旅游局根据上级指示和区(市)县旅游局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4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分级响应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4.1.1 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