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领导,依法保障气象事业快速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气象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气象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二)健全地方气象法规和标准。要加快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地方法规建设,完善配套规章。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气象执法监督,改善气象行政执法条件,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信息发布、系留气球施放等活动。加强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气象法律意识,普及气象知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体系。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同时要将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气象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步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成系统设备的作用。支持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事业,重点保障新一代天气雷达、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防御体系、太阳能风能及空中水资源气象开发应用体系等重大气象工程和重大气象科研项目,切实加大对气象部门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建设投资和运行投入。
(四)加强统筹规划和管理。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统筹编制和实施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与布局规划,进一步改进行业管理,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将有关部门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气象观测网络的总体布局,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各类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五)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协同气象部门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救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环保、规划、市政、卫生、航空、广电、信息产业、通信、港口旅游、安监等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气象部门要主动和有关部门开展业务合作和研究,共同提高气象科技服务的水平和内涵,更好地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