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合作,堵塞“二小”车辆车购税漏洞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前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二小”车辆车购税逃漏比较严重。目前税务部门对此类车辆车购税缺少合法的直接稽查手段,为充分调动县区级车管部门车购税把关积极性,改变“二小”车辆车购税征收被动局面,各地一是要密切与公安车管部门的配合;二是各地积极考虑委托公安车管部门代征“二小”车辆车购税,国税部门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在控制征税成本前提下,有效堵塞税收漏洞。
四、完善《稽核比对系统》功能,提高“一条龙”管理工作效率
针对《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稽核比对系统》缺少调查核实情况反馈,以及统计功能较弱的问题,进一步对软件系统进行完善,增加“核实反馈”模块,扩展“信息统计”模块功能,实现有效追踪“一条龙”管理异常信息的核实处理情况,及时统计供决策分析、使用的不同类型数据信息。
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一条龙”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操作规程》,对“一条龙”管理从信息采集、传递、清分、比对、调查核实、纳税评估、信息反馈等各环节的操作和岗位职责予以明确。
六、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机动车辆企业纳税评估工作
为充分利用“一条龙”管理提供的有关涉税信息,进一步堵塞漏洞,全面提高机动车辆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研究制定全省《机动车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部门、职责、内容和手段等进行明确,全面开展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确保“一条龙”管理异常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主要思路是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利用“一条龙”管理比对结果信息,以“车购税价格异常发票信息”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比对异常信息”为线索,对在一定时期内异常信息多发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涉税问题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各地要不等不靠,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早动手,积极开展机动车辆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
七、推行步骤及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