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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 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并传达到相关企业。

  一、国税部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时,应认真审核退税单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加大对疑点企业出口货物的外购、库存、生产和流转等情况的审核力度,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同时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正常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管理。

  二、要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落实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对易发生骗税问题的敏感货物,要加大事前实地核查力度,对疑点和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情况反馈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税部门要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相关管理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对出口企业的政策辅导和宣传培训工作;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规范出口企业经营行为,共同营造我省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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