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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债权人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和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债务人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如债务人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上一阶段保证担保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但同时应当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分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发包人支付完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后,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劳务发包人支付完全部劳务分包结算款项后,分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劳务发包人,劳务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以及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同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保证担保。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依照本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开展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定期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业企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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