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10%。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付款凭证,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解除。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下一阶段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第六章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
第二十七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发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的10%。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九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分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章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三十条 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分包人应当同时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三十一条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后30天至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