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与债权人关联的企业。
第三章 投标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四章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八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但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第十九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条 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