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6]93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本市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