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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6〕521号)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建议对遗失补领变更及以旧换新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收取制作费用的函》(穗客管函〔2006〕2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以及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的通知》(穗价函〔2006〕349号)的规定,对初次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不得收取资格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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