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在建信息化工程进行随机或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竣工,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等进行功能、性能检测,并对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专项安全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验收。
  分阶段(分期)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在本阶段(本期)工程竣工后,进行阶段验收。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下一期的款项。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组织验收,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验收申请、工程承包及监理合同和相关标准规范是信息化工程验收的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项目验收机构提交完工报告、测评认证机构检测报告、阶段验收报告、初验结论、监理报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专项测评验收报告、质量保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实施。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审批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信息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信息化工程在通过验收后投入正式运行。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企业投资并自行组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在没有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之前,不能接入政府网络、公共网络、公益性网络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