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需配置的软、硬件设备,均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设计、开发、施工、服务和保障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化工程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从事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工程单位,还需取得国家规定的保密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信息化工程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工程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买卖。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信息化工程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名称、种类;
(二)工程的总体方案、技术方案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设费用;
(四)工程质量维护条款;
(五)工程验收条款;
(六)工程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同一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符合招标额度规定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未达到招标额度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确定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工作程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监理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信息化工程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规范、技术规范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买卖。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信息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保期不得少于二年。设计及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