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第九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息化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最低额度,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明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及总投资额的额度确定。
信息化工程预算编制和定额执行信息产业部2005年发布的《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计价依据》和《电子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
禁止将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招标、评标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信息化工程的标准执行。信息化工程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