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制定的《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