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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十二、总承包单位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后,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三、建设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拨付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委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在外地注册、在京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招聘的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京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为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表
     2.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表

┌───────┬───────────────┬─────────────────┐
│   序号   │       项目       │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     │
├───────┼───────────────┼─────────────────┤
│   1    │      建筑工程      │        2520        │
├───────┼───────────────┼─────────────────┤
│   2    │      地铁工程      │        4680        │
├───────┼───────┬───────┼─────────────────┤
│   3    │  市政工程  │   道桥   │        2520        │
├───────┤       ├───────┼─────────────────┤
│   4    │       │   管道   │        450        │
├───────┼───────┴───────┼─────────────────┤
│   1    │      建筑工程      │        2520        │
├───────┼───────────────┼─────────────────┤
│   2    │      地铁工程      │        4680        │
├───────┼───────┬───────┼─────────────────┤
│   3    │  市政工程  │   道桥   │        2520        │
├───────┤       ├───────┼─────────────────┤
│   4    │       │   管道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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