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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八、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农民工人员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农民工人员信息。
  九、建筑业农民工受到伤害的,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有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参保证明的,农民工所受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予以核发《建筑业工伤证》,《建筑业工伤证》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建筑业农民工到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持《建筑业工伤证》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当月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医疗机构要将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以及费用清单一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单据与工伤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十、农民工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标准见附件2)。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已认定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由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部开具证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保机构可先行办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待申报材料齐全并审核后支付。
  十一、领取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农民工和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工伤待遇。
  5-10级和未达到等级的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随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转入到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后,在转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建筑业工伤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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