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有序发展
1、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地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制定具体征缴办法,污水处理费实际征缴率不得低于自来水费的回收率;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并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单独核算,所有污水处理费都要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
2、加强工程规划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应以现状水量确定近期规模,以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并综合考虑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各城市要逐步实行雨污分流制,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等内容的确定,省发改委要事先书面征求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的意见;各城市要根据《湖南省“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完善本地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
3、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厂网分离,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强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配套,确保污水的正常收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验收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各地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4、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的要求,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率。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对有偷排放行为、服务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都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指导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投资、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工作,在2007年底前将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保本微利”原则调整到位,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设施运行、排水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环保部门要对企业排入城市污水企业的污水水质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进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企业、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对环境保护工作执行不力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