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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自开征污水处理费起,要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
  3、加快建立厂网分开的管理运行体制。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可包括纳污主干管及提升泵站)的建设运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污水管网建设,要与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厂区进水设施(或纳污主干管)相联接,保证应该处理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污水处理企业实际处理污水的数量和质量,以合同方式核定和及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费。
  4、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采取BOT、TOT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其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归投资者所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当地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投资者和特许经营企业。
  5、建立健全财政补贴机制。各地要统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各项收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地方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对市场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予以补助或奖励。因政府批准减交或免交污水处理费而造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或营运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弥补。
  6、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比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当地政府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省、市有关部门在土地征(使)用的有关收费方面应按规定给予优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按其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大工业或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各级政府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资金,但要合理控制债务风险。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当地政府应用于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今后凡未按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又无法落实建设运行资金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凡未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国债资金、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且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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