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含设市城市和县城,下同)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21座,日处理能力138.4万立方米,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40.4%,其中污水集中处理率14.5%,有效地减轻水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少、工艺单一、污水处理率偏低;二是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周期长、管网建设不配套、建设和运行成本较高;三是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投融资体制不健全,污水处理收费相对较少。特别是随着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城市污水总量不断上升,四大流域和环洞庭湖区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治理任务越来越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经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整体水平达到70%以上,其中长沙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30%。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积极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创造条件
1、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化。现有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建立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营服务型企业,实行特许经营。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实行企业化特许经营。政府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所取得的收益,要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2、合理确定水价构成。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价标准不仅要补偿供水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而且要补偿污水排放与处理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基本需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计入自来水价格的污水处理费起征标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暂调整到:长沙、株洲、湘潭和衡阳四个省辖市0.8元/立方米,其他省辖市0.6元/立方米;已建或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县(市)0.6元/立方米,未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0.4元/立方米。之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以及用户的承受能力,原则上在2007年年底前,逐步将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保本微利”原则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