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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失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要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省、市州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企业和个人对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督导与评估
  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督导与评估》方案,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007年底、2010年中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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