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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失效]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地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内容,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并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救助和安置。
  5.加强艾滋病相关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防范设施、人员、经费、预案准备,防止和杜绝因艾滋病病毒感染诱发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尤其是监管场所避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过于集中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和场所秩序安全稳定事件。
  6.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中、高流行地区和出入境口岸要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同时,发挥检疫检验系统和血站常规检测的预警机制的作用,纳入到当地监测系统。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1个月内应当到就近检验检疫机构接受艾滋病检测;申请来华居住的外籍人员,要凭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证明办理手续;在境外居住或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1年以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证明。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各市州中心血站、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逐步开展辅助性T淋巴细胞、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每年全省统一开展1次初筛实验室质量考评;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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