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禁毒委员会应对各县市区禁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全省分类排名。
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对各成员单位履行禁毒职责情况实行年度讲评制度。
第五条 省禁毒委员会应根据各县市区的毒情发展情况或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毒品问题较严重地区,实行挂牌整治。整治期内,当地党委、政府禁毒工作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不得异动。
各市州、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的毒情分布情况,确定重点整治区域。
省禁毒委员会每两年对毒情较轻的县市区,开展“创建无毒(害)县市区”检查验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有关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一)在全省年度考核中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确定为禁毒工作基本合格的市州;
(二)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末五位的县市区;
(三)已被省禁毒委员会授予“无毒(害)县市区”称号,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达不到“无毒(害)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提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为综治工作“黄牌”警告单位,除有关直接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外,当地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须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说明情况。
(一)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且排名末位或者连续两年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二)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且排名末三位的县市区;
(三)未按期完成重点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一)连续3年确定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二)延长挂牌整治期1年,仍不能完成重点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
第九条 凡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地区制贩毒活动猖獗、新吸毒人员大量滋生、毒品危害加剧,群众反映强烈,被国家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的市州或县市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者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当地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须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